最近,笔者在采访中发现,一些企业在聘用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等待遇方面存在严重歧视,有的甚至只象征性地发给一点补贴。如家住南京市的李女士,年初退休离开事业单位,因其是高级会计师职称,财务工作经验丰富,身体又健康,某国有企业聘其担任会计。让赵女士意想不到的是,开薪时单位竟然只给她发500元工资,而且唯独不给她发交通费和工作餐补助费。而与她同类岗位的员工,月薪都在2500元以上。更让赵女士无法理解和接受的是,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元/月,她连最低工资也享受不到,她受不了这种歧视,没干满月便忿然离开了。
赵女士骨气铿锵,令人钦佩。对这种无视法规,不仁不义的用人单位就该“炒”掉它!
随着物质生活水平提高,我国国民寿命普遍延长,许多退休人员退而不衰,“宝刀未老”。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年龄划分,45~59岁为中年,60~74岁为老年前期,75~89岁为老年,90岁以上为长寿老人。一些有劳动能力,有技术专长的退休人员受聘继续工作,是合情合理,十分正常的事情,社会应该予以承认、支持和保护。由于这一群体普遍富有敬业精神和工作经验,所以退休返聘的人数不断增加。
我注意到了,在聘用退休人员的问题上,一直颇有微词,认为这样挤占了社会就业岗位,不利于缓解就业压力。这虽小有道理,但也不能据此剥夺退休人员劳动的权利,况且就业压力的缓解须靠发展经济来解决,即便把所有退休人员的手脚都“锁”住,又能腾出多少岗位?何况,有些专业性强、技术性高的岗位“青黄不接”,还非得他们奉献“余热”不可。
更何况,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,不仅没有限制退休人员再工作的禁止性的条款,反而在《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》〔中办(2005)9号〕明确:“积极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”,“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”,聘用离退休人员要“平等协商、报酬合理”,受聘期间“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”。这就是说,退休人员受聘再劳动无可指责,必须受到支持、尊重和保护。
既然如此,用人单位一旦聘用了退休人员,单位就应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,视他们为单位正式成员。他们除了不享受养老、医疗、失业等社会保险之外(因为他们已经享受国家退休养老待遇),其他如在劳动报酬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方面,都应该与正式员工一视同仁,尤其要遵守“同工同酬”的原则,给付合理的劳动报酬。有的单位出于“降低用人成本”的心理,故意给所聘用的退休人员支付畸低薪酬,甚至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低,有的连人人有份的交通费、工作餐、过节费等都不予享受。而受聘的退休人员往往碍于情面或自觉退休金垫底,往往委曲求全。这不仅违背“同工同酬”原则,有悖〔中办(2005)9号〕文件精神,也是极不道德的。
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,是一种“特殊的劳动关系”。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,有关部门不应袖手旁观,而应该积极主动维护。再者,受聘的退休人员,不干则已,干则要有尊严地劳动。
|